扬子晚报网8月14日讯(通讯员 冯婷婷 记者 高峰)作为一个农村大龄男青年,陈某在和远房亲戚介绍的一个女子认识不到两月就订了婚,并按照当地风俗,送给女方3万元彩礼钱。但随着两人交往的增多,陈某认识到和对方性格上的差异,以及矛盾开始增多,遂要求女方返还3万元彩礼钱。双方争执不下,后经泗阳法院判决,女方返还陈某彩礼钱1万元。
陈某文化程度不高,初中毕业后就去了南方的一座城市打工。当他的那些同学相继恋爱、结婚、甚至孩子都会下地走路的时候,陈某却还在苏南为生计打拼着,一直没有考虑自己的个人问题,这可急坏了他的家人。
2016年,陈某已经27岁了,在农村,这可算是大龄剩男了。一家人在为其着急的同时,四处托人为他介绍女朋友,希望他也能早点成家,了却他们的心愿。
同年6月,陈某的远房表叔韩某把宋某介绍给了陈某。宋某生得端庄美丽,陈某和家人对其都很满意,就这样两人正式确定了恋爱关系。相处了近两个月后,考虑到两人年龄都已经不小了,双方家人就催促着赶紧把婚事订了。
2016年8月初,两人订婚,还特意找了一家稍好的酒店举行了订婚仪式,两家亲人及媒人韩某等共计十人参加了这个订婚仪式。饭桌上,按照当地风俗,陈某家人通过媒人韩某转交给宋某三万元彩礼钱,作为给她买三金(金项链、金耳环、金戒指)和买衣服的钱。
随着订婚后两人接触的更加频繁,陈某觉得双方在性格上相差很大,并且知道宋某是离过婚的,这在他们订婚前宋某并没有告知自己,宋某还瞒了岁数,实际上她比自己大了4岁。陈某及家人在异常气愤和失望的同时要求解除婚约,并要求宋某返还当初的三万元彩礼钱。
而宋某很是委屈,虽说自己收了3万元彩礼,但是两人到外地玩、吃饭及住宾馆都是自己付的钱,几个月下来,彩礼钱已经花掉很大一部分。期间,她还发现陈某和其她女性暧昧不清,考虑到两人已经在一起,自己都忍了。
两家人争执不下,无法解决,陈某遂将宋某告上了法庭。泗阳法院审理认为:按照农村风俗,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一种给付。当事人解除婚约时,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下,彩礼应当予以返还。考虑陈某与宋某双方相处的时间、经过等具体情况,遂判决宋某返还陈某彩礼款一万元。
本案的主审法官表示,从法律角度上讲,男女之间因缔结婚姻而索要和支付彩礼的行为不应提倡,但这种习俗很难立即消失。作为当事人,无论是彩礼的支付方还是接受方,都需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,谨慎处理。
为此,法官提出两条建议:一是,支付彩礼可通过介绍人、中间人进行,因为赠送彩礼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手续,致使一些彩礼纠纷中追讨者往往因拿不出曾经送彩礼的证据而败诉;二是,女方父母不宜接受彩礼,可由女方以自己名义办理存折自行处理,这样既可证明彩礼的去向,也可避免父母成为彩礼返还的连带责任者。编辑:乔金玲